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水检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11972********,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住钟山区**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水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5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饮酒后驾驶贵BX****号小型轿车由水城往黄果树方向行驶,23时43分,该车行驶至水黄线(水城县一黄果树)86km+250m(水城县蟠龙乡境内小地名:清水大桥)处时,碰撞同向行驶由驾车人毕某某驾驶搭乘杨某某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尾部,造成毕某某当场死亡、杨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交通事故。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家属,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水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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