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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二部刑不诉〔2020〕232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021975********,汉族,大学本科,**,住浙江省临海市**镇**家园****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9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6时52分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驾驶浙J1****号小型轿车自临海市杜桥镇时代名邸东大门路段前起步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蒋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1月30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临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起步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且未注意后方来车,其过错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作用较大,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金某某、何某某因不按规定停放车辆影响其他车辆通行,其过错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蒋某某无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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