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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交通肇事案)_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美检一刑不诉〔2020〕Z14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90********,汉族,海南省海口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司机,家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1日经我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8月1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8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驾驶琼C1****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沿海口市美兰区**镇园林东二街由南往北方向行驶,10时许,该车靠道路左侧实施左转弯驶入园林东街时,与横过道路的被害人黄某某(女,殁年67岁)发生碰撞,造成黄某某摔倒受伤。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拨打110、120电话并在事故现场配合公安民警调查。黄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脑损伤死亡。经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冯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冯某某一方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起诉。

                         检察官:余中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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