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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交通肇事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叙检诉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021996********,汉族,宜宾市叙州区人,高中文化,**公司员工,住宜宾市叙州区********单元****号。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19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驾驶川Q*****号轻型普通货车搭乘陈某某、李某某、左某某三人,沿大隆路(大塔-隆兴)经大屏路、宜屏快速通道返家途中,因视线不良,在经过**镇**村**路口时,与行人伍某某相撞,造成伍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冯某某拨打了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待处理,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2019年11月21日,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冯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伍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案发后,冯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害人家属收到了冯某某赔款和保险公司车险赔款,冯某某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冯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并取得其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 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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