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前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汉族,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23281972********,中专毕业,农民,现住在吉林省乾安县**镇**村,户籍地:吉林省乾安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09月30日被前郭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前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2日1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驾驶吉J****0号传祺牌小型客车,沿G503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239KM处,与由北向南过人行横道的行人杨某某相撞后,高某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吉J****7号迈腾牌轿车将杨某某碾压。事故致吉J****0号传祺牌小型客车损坏,杨某某当场死亡。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在该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高某某在该起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杨某某无责任。2020年9月23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已赔偿受害人杨某某,并取得被害人杨某某家属谅解。冯某某于2020年09月29日到前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无前科劣迹,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犯罪以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松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前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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