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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莱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5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山东省莱州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莱州市**街**号。2020年3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驾驶一辆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206国道由北向南行至206国道254KM+300M处,操作不当驶入路外沟内,造成该车损坏,致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及其乘车人童某某伤,童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童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系其近亲属且已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系过失犯罪且系初犯、偶犯,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莱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察员:盛丽君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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