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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部一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21979********,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所在地山东省诸城市**镇**村**号,现住诸城市**街道**单元**楼西户。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8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省道329线由东向西行驶,至诸城境内省道329线82km+180m(密州街道王家铁沟村)路段处,与步行过路的王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某死亡,车辆损坏;后19时35分许,李某某驾驶鲁******号重型自卸货车沿省道329线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发生地点,又与下车查看情况的冯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冯某某受伤,车辆损坏。2018年5月11日,经诸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冯某某与王某某事故中,冯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与冯某某交通事故中,李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冯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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