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交通肇事案)_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廊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02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乡北***队**街**号,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队**小区**室。2019年8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6日因本案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某某,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R*****小型客车沿廊坊市广阳区爱民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廊坊市广阳区军分区门前时与贾某甲所骑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贾某甲及电动自行车后座乘客贾某乙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驾车逃逸。经廊坊市交警一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贾某甲、贾某乙无责任。经鉴定,贾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贾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对贾某甲、贾某乙进行赔偿并取得二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且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