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文安县院刑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26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住文安县**镇**村,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甄浩,河北品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文安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驾驶冀RD****号轻型厢式货车在司黄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司黄路文安县孙氏镇温辛杨村**五金电料门口前时,与前方顺行的田某某驾驶的自行车相撞,致田某某受伤后经治疗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主动报警,并积极抢救伤者。经认定,冯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田某某无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田某某近亲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事实经过。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民事部分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文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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