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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交通肇事案)_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Z84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 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811991********,汉族,初中文化,司机,广东省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街道**路**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2020年1月14日驾驶桂BB****号重型自卸货车载泥土从S280线往S291线方向行驶,于19时8分途经高州市**街道**大道**区**路段时,碰撞并辗压横过道路的被害人陈某某,造成陈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冯某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冯某某真诚悔罪,冯某某方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冯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具有自首和刑事和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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