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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交通肇事罪)_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辰检刑检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21981********,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河南省方城县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镇**庄**号,住辰溪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辰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辰溪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湖南省辰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驾驶湘******轻型普通货车从辰溪县锦滨镇****驶往**医院方向,途经辰溪县**道**路段时,与正在道路上行走的周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周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周某某因车祸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经认定,冯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冯某某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等共计722800元,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情节,且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辰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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