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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传播淫秽物品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121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31993********,汉族,中专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道**楼**-**-**。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2019年12月17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的一天,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使用手机登陆69055****(昵称:****)在其唐山市路北区朝阳道钓鱼台北楼52-2-302家中,向“******”QQ群中发布淫秽视频链接。

经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鉴定,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发布的链接中85段视频内容为淫秽视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的供述;

2、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 被告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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