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二刑不诉〔2020〕285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81983********,汉族,专科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南宁市江南区**路**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4日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9月27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在**银行信用卡中心申领信用卡(卡号:62268890002******)一张用于个人消费。2015年4月28日最后一次还款,至今共透支本金为人民币105375.45元,与银行协商分四期归还,目前已还三期,最后一期尚未归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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