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664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1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农场**分场**队**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受董某某(另案处理)指使于2017年8月8日凌晨,在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太阳宫派出所内,接受民警关于“**案件”的侦查取证时,明知李某某(另案处理)可能涉嫌犯罪,仍故意隐瞒关于李某某的关键证据,意图使李某某逃避法律追究。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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