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一部刑不诉〔2020〕219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231982********,汉族,大学文科文化,**老年公寓公司员工,住苏州市吴中区**花园**幢**室(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镇**街**号)。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因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明知相城**广场项目室内装饰工程“6.20”高处坠落事故发生时,该项目负责人是陈某某,陈某某可能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仍于2018年12月7日受他人指使,在苏州市相城区**派出所制作笔录时做虚假供述,称自己是相城**广场项目室内装饰工程项目经理,包庇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事故调查报告、社保缴费单据等书证;
2.证人孔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一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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