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20时16分,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驾驶皖******号牌小型汽车行至**二路**南路与**南路路段,被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六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六大队民警随即将其带至皖北煤电集团总医院抽取静脉血备检。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犯罪嫌疑人冯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40毫克/100毫升。
2020年3月26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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