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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埇检刑不诉202048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9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327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420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3172016分,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驾驶皖******号牌小型汽车行至**二路**南路与**南路路段,被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六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六大队民警随即将其带至皖北煤电集团总医院抽取静脉血备检。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犯罪嫌疑人冯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40毫克/100毫升。

2020326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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