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南区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81********,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街**巷(户籍地为: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片)。其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01时50分,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驾驶粤KM****号牌小型汽车在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站北六路因涉嫌酒驾被执勤民警查扣。经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冯某某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表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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