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阴检公诉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4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湖南省湘阴县人,住湘阴县**社区**小组。2019年12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湘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告知认罪认罚、值班律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0时12分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醉酒后驾驶一台牌照为湘F****的小型轿车在湘阴县**镇**路路段行驶时,被湘阴县公安局交警现场查获。经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冯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7.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的司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处罚。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