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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睢检刑不诉〔2018〕53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2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住河南省商丘市**区**镇**村外**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1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7月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4日22时17分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蓝色时*牌农用三轮车,沿商丘市睢阳区**乡****村由西向东行驶至1公里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84.6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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