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古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81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古交市公安局原相派出所,现住**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5日被古交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8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古交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不起诉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4日21时05分许,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H7**14“猎豹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古交市滨河南路迎宾桥下时,被古交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六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冯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8.7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8.78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冯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