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岳检二部刑不诉〔2020〕160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0311196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镇**村**组**号。因赌博,2015年12月30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2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0月26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2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湘C*****的小型汽车走芙蓉大道,行驶至江滨机械厂地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冯某某进行了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87mg/100ml,随后民警委托医护人员依法提取冯某某体内血液样本备检。
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3.5851mg/100ml。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