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302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金昌市**局职工,户籍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区**口**号,住金昌市金川区**小区**栋**口**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甘肃省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0日被甘肃省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释放并于当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2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小型轿车,从新华路驶入世纪金都西门前道路,进入延安路然后从延安路驶入文化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文化街中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冯某某呼气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06.8mg/100ml,经金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冯某某的血样中酒精含量为87.9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冯某某系初犯偶犯,且醉酒程度较低,其危险驾驶未造成其他后果,情节轻微,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认罪、悔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冯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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