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浑检一部刑不诉〔2019〕74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2197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街**委**组,现住白山市浑江区**园**栋**单元**室。无固定职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6日被白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于2019年03月04日14时47分,持C1型驾驶证驾驶吉F****5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星泰附近时,被浑江区交警大队民警拦截盘查,对其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测试结果为酒精含量89mg/100ml,冯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将其带至白山市中心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编号为白山公鉴(理化)字20190148号鉴定文书,鉴定意见为从送检的冯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6.60mg/100ml。
本院认为,冯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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