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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汉族,大专学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住**镇**行政村**村二组,务工,中共党员,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1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本案由周口市西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05日20时3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P0D8**号的白色的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沿西华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口时,被西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随即对其进行酒精呼气式测试仪测试,测试结果为90.1mg/100ml。后经周口三川司法鉴定所检测,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在案发时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7mg/100ml。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无犯罪前科、系偶犯、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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