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郑二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021996********,汉族,大专毕业,个体,住郑州市中原区**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7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冯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冯某某,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2月24日退回补充侦查,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经补查,于2020年3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21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饮酒后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沿我市二七区郑登S316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南四环立交桥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冯某某血液中血醇含量为90.98mg/100ml。
本院认为,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冯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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