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01041972********,汉族,高中文化,**驾校**,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4月13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于2020年4月4日2时许,饮酒后驾驶吉 AH****号灰色奥迪牌小型轿车,在本市南关区沿亚泰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绿苑宾馆门前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93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一)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供述和辩解;
(二)书证: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及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鉴定意见: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书一份。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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