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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前检刑检刑不诉〔2020〕Z47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222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包头市固阳县,现住包头市固阳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9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居住。

本案乌拉特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17时00分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蒙B*****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乌拉特前旗境内沿黄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三湖一队交叉路口时,被乌拉特前旗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案发后,经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每lOOml血液中含有102.05毫克乙醇,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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