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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公诉刑不诉〔2019〕68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811971********,汉族,专科毕业,中共党员,安宁市**小学教师,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安宁市**镇**路**小区**幢**单元**号,住云南省安宁市**镇**路**小区**幢**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1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及证据,在值班律师王娅琳的见证下与被不起诉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了证据开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30日00时08分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醉酒后驾驶云A*****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安宁市**线**公里**米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冯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97.30mg/100mL。

本院认为,冯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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