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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包市检二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924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兴和县,现住包头市东河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7日21时12分许,冯某某持有C1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蒙B5****号小型客车行驶至东河区工业路与南龙王庙交叉口南100米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血中乙醇浓度检验结果为103.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到案后认罪认罚,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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