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阴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82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华阴市**路**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华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华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在华阴市**镇**生产路**公司北侧1200米处自己承包的瓜地防霜冻,期间冯某某为御寒喝了半瓶“三两三”白酒。当晚22时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酒后驾驶与其准驾C1车型不符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准备回家,当其沿**生产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公司南侧360米处时,被华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华山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57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证实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案发后经民警电话通知能够主动到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
2.现场查获视频及指认现场照片,证实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具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时间为深夜人车稀少的时段、行驶路段为较偏僻的乡镇生产路上及所驾车型为摩托车的酌情从轻情节。
3.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的供述,证实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酒后驾驶与其准驾C1车型不符的无牌二轮摩托被查获的经过,具有在深夜人车稀少的时段在较为偏僻的生产路上行驶以及所驾车型为摩托车的酌情从轻情节。
4.无犯罪记录证明,证实经华阴市公安局华西派出所查询,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之前无犯罪记录,系初犯。
5.认罪认罚具结书,证实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华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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