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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呼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31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住新疆呼图壁县*************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呼图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9日凌晨01时44分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酒后驾驶新B*****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呼图壁县西市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西市南路2263号灯杆时,被呼图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工作中发现当场查获,随后将冯某某带至呼图壁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从送检的冯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9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从宽的情节,无加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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