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泸泸检公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四川省泸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县**镇**村**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66********,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4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月1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证据不足,退回公安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中午,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来到康桥丽璟小区刘某某家中吃饭并饮酒,席间,冯某某饮用了约二两散装白酒。当日下午3时许,冯某某驾驶川******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康桥丽璟小区出发,沿龙脑大道、西苑路往万福大都汇方向行驶,15时20分许,行驶至泸县玉蟾街道西苑路与曲河西路十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冯某某当日血中乙醇含量为145.5mg/100m1,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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