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简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7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镇**街**号,现住简阳市**街道办**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小型普通客车行至简阳市简城街道安象街与沱二桥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134.5mg/100mL。经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持有C1E驾驶证。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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