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9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在秦州区藉河北路****小区****办公室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甘A****的小型轿车从藉河北路出发向东行驶,至**十字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并抽血送检。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所送冯某某的血样中检出酒精成分,酒精含量为99.6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杨某某的证言、冯某某的供述、冯某某的驾驶证、鉴定意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冯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血液酒精含量较低,犯罪情节轻微;同时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中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条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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