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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公诉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汉族,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41993********,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家住宁蒗彝族自治县大兴镇朝阳路**号。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宁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宁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4日18:51时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与沈五斤驾驶的云******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宁蒗县**道**市场岔口100米处相撞,造成冯某某受伤和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在现场调查时发现冯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在宁蒗县人民医院ICU对冯某某进行血样提取。2018年9月27日,经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冯某某的血样进行血液乙醇含量检验,结果为145.95mg/100ml血,检验结果达到醉酒临界值。经宁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冯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因酒驾肇事致使自己二级残疾的损伤,造成肢体语言等功能部分丧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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