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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一部刑不诉〔2019〕1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住寿县*******,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寿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9日被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寿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5日被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20时许,冯某某醉酒后驾驶皖DFA679号小型汽车,沿寿县迎河镇李台村村通公路,行驶至迎河镇李台工业园门口处,被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六中队路面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鉴定,案发时其血液乙醇含量为89.1mg/100ml。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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