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安检二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61968********,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住安达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安达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8日被安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8日21时13分许,被不起诉人冯某甲饮酒后驾驶黑K*****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从安达市十道街升平小区出来,途径安达市小北横四道街路口处时,被执勤的交警查获。2020年03月20日,经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乙醇)检验,冯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5.74mg/100ml,超过法律规定80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到案经过、侦破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检测报告单、鉴定意见书等;
2.证人冯某乙的证言;
3.冯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抓获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冯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在侦查阶段,协助公安机关抓捕一起涉嫌危险驾驶罪的跨省网逃人员,经查证属实,应认定其具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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