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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系安龙县**站中层管理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街道**组,住贵州省安龙县**街道**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安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醉酒后驾驶其贵BD****号小型轿车从安龙县城小吃街方向往安龙县钱相方向行驶,00时57分,当行驶至册盘线(册亨-盘县)55公里500米(小地名:安龙县金碑加油站)处时被安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6mg/100ml。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抗凝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7.4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刑事照片等。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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