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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化区院一部刑不诉〔2020〕116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210304198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住**乡**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驾驶辽GX****号白色大众越野车,系在**学院对面饭馆饮酒后,沿宣化区观桥西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观桥路口西处,因酒后驾车被交警当场查获,其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03mg/100ml,后经抽血送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4.65mg/100ml。其对查获经过及酒精检测鉴定结果无异议。

我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本人真诚悔罪且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伟不起诉。

 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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