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19〕90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130224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小区**栋**单元**户(户籍**)。2019年9月26日,冯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22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酒后驾驶冀******号灰色**牌小型轿车在**路**酒店停车场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冯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是123.9mg/100ml。经抽取血样鉴定,在送检的冯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0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案件经过、驾驶证信息查询、户籍证明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系初犯,偶犯,血液中乙醇含量相对较低,无其他严重情节,未造成事故,可以认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冯**作酌定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1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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