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鱼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7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鱼台县,住山东省鱼台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鱼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8日重新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山东方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胡云龙。
本案由鱼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醉酒驾驶车牌号鲁******,在348省道86公里处被巡逻交警查获,后对其抽血送检,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88.4mg/100ml。
2019年12月9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到鱼台县公安局投案。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鱼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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