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迎检刑检刑不诉〔2020〕107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331992********,汉族,本科文化,原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区分局***派出所**,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保德县**镇**街**号,住太原市迎泽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23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酒后驾驶晋A****W号白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在本市沿东中环路(辅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南内环东街往北300米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5.82mg/100ml。
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醉酒程度较低,主观恶性较小,归案后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情节,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系初犯,社会危险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等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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