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坛检诉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女,1983年**月**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3********,汉族,初中文化,江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员工,江苏泗洪人,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镇**村委**村**号。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周伟民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13时32分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驾驶号牌为苏D9****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金坛区尧塘街道坂上村道路段,在明知张某某(系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丈夫)饮酒后仍将该车交张某某驾驶至南汤村路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93毫克/100毫升。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冯某某明知他人饮酒,仍将自己的车辆交由他人驾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