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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87********,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主任,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县,住**街道办事处**庄**,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犯罪前科。

本案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0月21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2020年12月2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2020年12月31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

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9月21日21时19分许,永乐派出所接到平舆县公安局110指令称:有人打他妻子,接警后派出所民警高某某,汪某某立即赶到现场,在询问报警人冯某某时,发现该人满身酒气,通过询问及调取监控录像发现冯某某报警之前于9月21日20时55分许驾驶豫QC****(临时号牌)小型轿车沿平长216省道由西向东行驶到1公里右转弯行驶到**不锈钢床门店门口,该人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派出所出警民警随后将该案件移交至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处理。根据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驻)公(物)鉴(乙醇)字[2020]2052号检验报告,鉴定结论:冯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60.93mg/100ml。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冯某某不起诉。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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