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1〕515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9001980********,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3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莞城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询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7日03时06分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醉酒后(经检验,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80mg/100mL)驾驶粤S74****号牌小型轿车,途经本市莞城区运河西三路东虹大楼对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司法鉴定意见书,扣押清单等书证,执法记录仪视频,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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