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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021984********,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街道**村委会****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花园****。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6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6日01时31分,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酒后驾驶粤R/D****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清远市清城区北江二路好来登酒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驾车时血液乙醇含量为10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本页无正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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