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19〕576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701199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区**镇**村民委员**村**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凌晨2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酒后驾驶粤Z6***澳号小客车沿珠海市香洲区迎宾南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北岭巴士站路段时,被设卡民警拦停查获。经抽取血样检验,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2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的供述;2.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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