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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7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30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11月16日经本院决定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1月1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粤M7****的小型轿车,途经本市白云区267省道下行28公里763米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检验,冯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13.4mg/100mL。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附: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不起诉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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