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二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31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鸡街镇,住个旧市***社区居委会**街*号**幢**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顾刚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驾车载妻儿前住建水县盘江乡参加婚宴并留宿。当日晚,因冯某某儿子发高烧,在宴席中无人驾车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在醉酒后驾驶云A*****小型轿车载妻儿,从建水县盘江乡驶往建水县曲江镇就医。于当日21时53分许行至大杨线K23+100米处时,被建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的冯某某血样(检材)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99.19mg/100ml。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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