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武检二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87年3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12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公司网约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镇**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A*****白色金杯牌小型轿车,从成都市武侯区“蜀辣居鲜货老火锅店”门前出发,经过佳灵路右转驶入二环路,沿二环路由西向东行驶。当日22时30分许,冯某某驾车行驶至武侯区二环路南三段7号门前路段处时被交警临检挡获。经依法抽取血样检验,冯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97.3毫克每100毫升。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本人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